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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ueil > Arrêts traduits > 判决 > 判决译文 > 2008年11月28日第264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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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第264号判决

 

 

 

 


最高法院

混合庭

 

20081128日第264号判决

申诉号B 0612.307

 

驳回

 

……

申诉人:法国国家铁路公司(SNCF

被申诉人:X夫妇及其他

……

民事一庭2008313日裁定,将该申诉移送混合庭。首席院长20081028日命令指示,此混合庭由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商事财经庭和社会庭组成;

申诉人向混合庭提出了本判决后附的一项撤消理由;

欧登律师,SNCF的律师在其向最高法院书记处提交的申诉书里陈述了该理由;

巴腊律师,X夫妇的律师,向最高法院书记处提交了答辩意见;

佩逖法官先生的书面审理意见和多明哥检察官先生的书面意见均送达了当事人;

……

关于撤消理由

根据被申诉的上诉法院判决(阿湎,2005119日),XF,年龄15岁,地区快车的乘客,在打开车厢门后跌落到铁轨上,受到致命伤;当时他正在绕着踏板中间的扶杆转圈。其权利继承人起诉法国国家铁路公司(SNCF),要求赔偿因此事故引发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鉴于SNCF不服上诉判决,该判决认为受害人的故意危险行为并不能完全免除前者的责任;申诉理由主张,旅客拒绝遵守SNCF的安全规定,进而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其荒唐行为应该完全免除承运人的所有责任;本案中,年少的XF在靠铁轨那边的踏板中间的扶杆上(因下雨而变滑)作杂技玩耍之前,故意打开了行驶中的列车车门;上诉法院认为这种态度既非不可预见,又非不可克服,该行为并不能完全免除SNCF的责任;上诉法院违反了民法典第1147

但是,鉴于铁路运输人对乘客付有结果性的安全责任,不得主张受害人的过失性过错而免除自身的责任,且不论这一过错的严重程度如何,是否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上诉法院指出,列车车门不具备防止在列车行驶中从车内打开的保险设施,SNCF及其行车员工完全知道在此类列车上缺少这种保险设施;某一旅客,特别是众多的儿童和少年经常使用列车作为住所和学校之间的交通方式,打开或试图打开车厢的边门并非不可预见,因为打开装置为半自动,只需将一个简单把手扭动大约45°即可;而乘客不适时地打开朝向铁轨的车门是可以避免的,特别是通过乘务员在整个列车中的直接干预,因为在本案中这并不会与车厢之间连接门的锁定相冲突;上诉法院因此认定受害人的过错对SNCF来说既非不可预见也非不可克服,不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由此合理推断,后者主张免除其责任没有依据;

由此,该项撤消理由没有依据;

基于以上理由:

驳回申诉;

⋯⋯

最高法院混合庭于贰仟零捌年拾壹月贰拾捌日公开审判,首席院长宣读判决。

 

翻译:唐觉